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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大案频发 广东拟加大罚金刑力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08:34 第一财经日报

  “要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人罚得倾家荡产,减少其再次犯案的机会”

  本报记者隽霏发自广州

  27日,广东省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有代表指出针对广东经济案件多发的情况,两院应该讨论新的解决办法从源头实施控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徐新励接
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对经济犯罪人处以实体刑外,还将加大罚金刑的使用力度。

  广东省经济犯罪大案往往轰动全国:涉及全国20个省、造成损失2亿多元的河源特大票据诈骗案;亿安集团操纵“亿安科技”股票,非法获利4.7亿元;南海华光74亿元骗贷案等等。

  据广东省公安厅1月初公布的数字,2004年广东经济犯罪案件6669起,上升27.3%,是所有案件类型中增长最快的。此外,经济犯罪案件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预谋性、计划性、隐蔽性越来越强,成为经济犯罪的两大动向。因此,广东省人大代表认为能否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上升势头,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广东的经济正常运行。

  徐新励表示,为从源头堵截犯罪资金来源,今后对经济犯罪人处以实体刑外,还将加大罚金刑的使用力度。徐新励称,虽然罚金刑自1979年以辅加刑的形式,进入各类刑罚之中,但一直以来两院在具体量刑中,都是以实体刑为主,最多见的就是罚没违法所得。“现在从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因为经济犯罪人大多身家价丰,在监狱里蹲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了。提出罚金刑,就是要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人罚得倾家荡产,减少他出来再次犯案的机会。”

  徐新励指出,要真正把罚金刑对经济犯罪的处理力度体现出来,两院还有很多方面要配套。首先是要建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因为罚金刑的执行涉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未到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便会想方设法地转移、隐匿、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因此等到了法院后再着手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是不科学的,也使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力的保障。

  其次,要建立财产保全制度。罚金刑不同于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后者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罚金刑的财产线索只能依靠司法机关自身。针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财产的,可由侦查机关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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