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这三部规章最大的特点是着重规范政府的行为,而不是规范老百姓。”在昨天(25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局级高级法律专务、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刘平所长介绍了即将于2月1日起实施的三件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府规章。
上海针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取意见制度作了细化,规定了三个“必选”、二个“自选”。三个“必选”是指必须采取网络征询公众意见,由专家、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代表参加的论证会,还有书面征求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二个“自选”是针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要举行听证会和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刘平表示,上海在行政许可方面还有一大“创举”,即在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6个月后,实施部门要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该行政许可是否停止或上升为法定许可。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叶必丰先生认为,对行政许可进行科学评估,是值得提倡的,但不应该仅停留在行政许可领域,还要应用到其他法律领域。
针对不少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下为自己设定高标准,如法定在20个工作日完成的任务,行政部门可以承诺在10个或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一旦承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这就是‘承诺优先’原则,如果行政机关说到不做到,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刘平说,“一般要求这种承诺是书面形式,但如果有其他足以证明该承诺的证据形式(如录音录像),也能具有法律效力。”
叶必丰教授认为,行政机关超前的承诺值得提倡,但要注意承诺应该切合实际,且承诺应当是政府机构以部门名义承诺的,而不是以个别工作人员的名义。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五类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四类主要是针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主体,只有一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直接相关,如驾驶证、律师资格证等证书的提供。
据刘平介绍,此后的上海行政许可工作尽量避免“年检制度”,因为年检不仅浪费时间,而且还需交钱,老百姓对此意见挺大。他说,目前上海市只鼓励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的安全性年检。
刘平还强调了设置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不要管理,而是将行政许可变为“日常监管”。在《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中特别规定了“不良记录”,这是针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而建立该申请人的不良记录档案,并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机关备查。
刘平说,这个“不良记录”不等于“黑名单”,因为前者是对内的,而后者是对外的。“不良记录”的信息只在相关的行政机构内部需要时加以确认,如果这些信息公开传播,那就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权,申请人可以据此起诉泄漏信息的行政机关。
叶必丰则建议将二者统一起来,不能只根据行政机关的评价来确定不良记录,还要让申请人知情,同时赋予其申辩的权利。
另据刘平透露,为了更好实现《行政许可法》的初衷,上海市政府将加强内外监督,外部监督是依靠信息公开制度,内部监督则是通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他表示,这一追究制度已经进入调研阶段,不久后就将出台。
叶必丰认为,虽然上海在这方面已经比较先进了,而且与WTO的规则相吻合,但仍存在距离,即申请人不能和行政机关共同约定行政许可的申请期限。他表示希望看到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更平等地站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