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下发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意见 个人可投资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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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07:33 时代商报 | |||||||||
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个人可以投资经营林业 发布虚假广告,以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处理。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刚刚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地提出了政府放开林业资源利用和经营等政策,并鼓励社会各界发展非公有制林
个人可以投资经营林业 《意见》说,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经营业。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并首次提出,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意见》说,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同时,对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可以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经营或联合开发林业。 改进商品林采伐制度 从今以后,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限制并可使用自用材或烧柴限额。《意见》说,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对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抚育间伐。 发布虚假广告立即处理 《意见》说,在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要引导和要求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对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及制售伪劣林木种子等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发布虚假广告,以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处理。 时代商报记者秦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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