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60元之困工资总额成本列支内外有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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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01:54 第一财经日报 | |||||||||
2001年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注册成立的博超高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申请到上海市高新科技企业和上海市软件企业等多个“牌照”,按照规定,可以在上海众多税收优惠政策中选择一种政策。该公司董事长晋胜国说,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员工工资一直都是税前从成本列支的,只是该公司30多名员工每月可从这项优惠中减少多少负担,晋胜国从未计算过。 2003年,上海市职工人均收入已经达到1847元,而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民营企
“这就意味着,民营企业的职工月收入中只有960元是合理成本,高出部分成了企业的利润。”在日前结束的上海政协会议上,上海宏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岳祥在其提交的《民营企业在工资总额的成本列支方面的不平等竞争状态》提案中表示,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提高,但在工资总额的成本列支方面,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仍有欠缺。不同性质不同政策 据上海市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科长费建忠介绍,目前,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在工资总额的成本列支上执行不同政策。外资企业执行的是工资自主决定政策,即工资总额可以按企业董事会决定全部在所得税前列支成本,即工资总额列进成本不受限制;国有企业多数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即工资和效益进行挂钩,在确定了上一年的工资和效益基数后,当年工资列支成本除上一年的基数外,新增部分要由效益增长情况决定,即工资总额列进成本受一定限制。“集体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大多执行的是‘计税工资’政策,目前一律按人均每月960元允许税前列支成本。”费建忠说,这种政策下,企业不能自主决定列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企业若要超过规定的960元额度,均要在企业的所得税税后利润中列支。 中华财税网首席研究员贺志东称,目前内外资企业工资总额的成本列支不同,归根结底在于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外资企业工资采用据实列支,而国内企业采用计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限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上海尝新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于1999年发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企业工资总额的实施办法。根据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水平和列支成本额度。具体由企业董事会参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决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董事会关于工资总额的决议,可作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签章(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和列支成本的依据。 费建忠透露,目前,国家鼓励各地方探索相关优惠政策做法。上海市有关部门早在几年前就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在2000年对一些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和一些安置了大量下岗职工的自主经营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自有变通之法“我不清楚这个情况,反正大家都这样,我们也没什么。”上海市海灿集团董事长谢东海说。与王岳祥的主动呼吁相反,大部分民营企业对这个问题表现得并不积极。“我们对这个问题体会不深。”上海建德集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邓小兵表示不愿对此多作评论。 贺志东认为,目前民营企业合理避税有两种方式,一是“变脸”,即先在海外注册,再以外资身份在国内成立实体企业,这样就能按照外资企业的身份缴税;二是争取工资和效益进行挂钩,以避免按照“计税工资”缴税。“还有是采用大量低收入员工,但这种方式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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