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调整触动企业神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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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 17:25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尹永铸 张庆源 济南、北京报道 中国存在着四种企业所得税税法,即国有企业所得税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不同性质的企业按照不同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特别的所得税优惠。2005年1月的6天时间里,中国三位部级高官先后表示将加紧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则表示,希望暂缓实施企业所得税
“合并税率”逼近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这个已讨论多年的问题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变得离企业更近,这个问题在2005年1月的6天内被三位部级高官先后阐明: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坚决支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发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迫在眉睫”的呼吁,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合并两个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目前是最佳时期。 几乎同时有消息称,54家跨国公司对中国政府意欲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一事表达了不同意见,要求延缓税率合并、保留一个5-10年的税率调整过渡期。 在这样一个敏感时期,跨国公司显得格外谨慎。摩托罗拉中国区负责公共事务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不管调整税率的结果是怎样的,公司都将按照自己在中国发展的既定计划继续发展,另外一家跨国公司负责税务的专员则明确表示,现在哪家外资企业都不会愿意多谈此事。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有关“并轨”税法的提议和草案,前后就有数十稿之多。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于1991年和1993年颁布。根据以上“两法”,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不难理解,许多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于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仍然让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颇有微辞。 高新企业税率突调 还有两周即跨入下一个财年之时,位于山东的两家上市公司齐鲁石化(资讯 行情 论坛)与山东铝业(资讯 行情 论坛)分别接到一份“不合时宜的”通知。来自山东省国税局的这份通知称,两家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由原15%上调为33%。15%是两家公司此前一直被“合法”赋予的优惠税率,在年末突然被宣布全年的优惠被取消,且以往年度尚存被追溯的可能,这令两家上市公司感到不解。 毫无征兆下达的“通知”,令当时的资本市场反应剧烈:齐鲁石化一度跌停,报收于6.80元,跌幅达到了9.93%;山东铝业股价收于10.64元,下跌9.45%。与此同时,两只股票的成交量也创出彼时的天量,并成为大盘跌破1300点的导火线。 税率突调对两家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同样引人注目。税率上调了18%,由此导致两家公司2004年全年的净利润削减18%,近乎打了八折。分析人士认为,一个企业一年效益增长20%就很不错了,现在增长部分全被砍去了,这对流通股东是个重大打击。 投资者几乎打爆了两家公司证券部的电话。“我们是在第一时间知道后,第一时间把消息向投资者公布的,”齐鲁石化证券事务代表鲍伟松说,“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齐鲁石化属于‘双高’企业,并且这一资格是获得山东省科委认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联合发的文件,这样的双高企业应当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15%。” 在这份山东省国税局下发淄博市国税局“关于齐鲁石化与山东铝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中,记者没有看到任何解释性的文字。“作为企业,我们不便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只有国家税务总局才有资格对此作出评述。”山东铝业董秘王国忠对记者说。 缘起区外经营 两家公司被突然调高税率并非偶然,根本的原因在于两家企业均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行为,不恰当地享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两家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山东省国税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网络上流传的说法是,省国税局这一批复是没有任何征兆而突然作出的,事实并非如此,这是国家清理整顿开发区优惠政策的结果。” 2004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至国家级、下至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国性清理整顿行动,其中检查的重点便是“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披露,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对2527个各类开发区(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18个)进行了清理检查,共查出违规税款4.8亿元。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行动查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多达1000多家,接近被查企业的一半。 资深税务咨询专家、山东百丞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朱自永一直关注着国税总局此次清理整顿行动。他告诉记者,“双高”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在1994年联合发文规定的,当时并没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明确提法。1994年之后,国内大兴开发区建设,很多企业为了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选择“区内注册”,其经营主体却未必在开发区内,“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渐成普遍性。 由于国税总局在此之前并未明确“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应当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当事企业一般据此认为,企业并未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税法及税收政策,这一优惠政策便可顺理成章地享受。但是,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出现,开发区的面积和规模实际上将无法控制,最终的结果将是开发区的“虚拟化”,国家划定开发区也便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准确地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高新企业不应被优惠,这应该是税法中关于开发区政策的应有之义。”朱自永认为。 2001年,国税总局在给陕西省地税局的一个答复中曾明确指出,“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朱自永说,国税总局对陕西省地税的“答复”虽没有抄送全国所有的税务机关,但它应当适用于全国范围,何况这一文件已编入山东省国税局公开出版发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 山东铝业与齐鲁石化两家公司均属“区内注册、区外经营”,这是毋庸置疑的。处于淄博市高新区内的齐鲁石化腈纶厂只是齐鲁石化的一个生产分厂,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位于临淄区;而山东铝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是张店区,都不在淄博市高新区的行政区划内。 两家公司对此次税率突调“无法理解”的一点是,为什么恰恰是在年末之时反过头来调整全年的税率? “税收政策从来就没有‘何时’调整的说法,”朱自永说,“如果企业违反了税法或相关税收政策,随时都有被调整税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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