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李静 于玲 发自上海
在目前中国的定价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究竟该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企业管理层收购价格一直是业界探讨的热点话题。1月19日,作为上海国际金融论坛之一的“MBO创始人谈MBO”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在国际上首先对MBO作出界定的研究权威麦克·莱特(MikeWright)教授认为中国的MBO定价可以尝试更为灵活的方式。
收购价格的确定一直是管理层收购的最核心也是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无论是对进行收购的管理者而言,还是对投资者来说,价格都是一种激励机制。定价太高,会使管理层难以承受,增加收购的风险,降低企业收购后的经营成功率;定价太低,企业主利益受损,对国有企业而言,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
莱特教授表示,定价本身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即使在西方国家,运用各种工具综合确定出合理的价格也有一定难度,更何况是在中国并不成熟完善的市场中。
对此,“更需要灵活(定价)了。”莱特教授推荐,中国的管理层收购可以尝试收购价与企业业绩动态挂钩的定价方式。他认为,MBO双方无需在收购之初就确定一个精确的收购价格,可以在收购之后按照企业业绩变化再进行价格调整。
具体操作时,企业主与管理层可以先根据市盈率、现金流折现等方法得出收购价格的一个区间范围,确定收购初定价。同时,在收购之前签署特殊的协议,在协议中列出收购价格转变的条件,旨在收购后双方可以根据企业业绩的变化对收购价作出调整。例如若干年后当企业业绩增长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收购价格相应提高。
“这种方式尤其适合一些业绩难以预测,或者较难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的公司。”莱特教授向记者介绍,这种收购价格与企业业绩动态挂钩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英国造船业的私有化过程中,例如英国维克造船工程公司(VSEL)最初进行MBO的初定价为6000万英镑,而后根据协议随着业绩的增长收购价可能调整到1亿英镑甚至更高。从目前来看,这种方式颇为有效。
对于该如何防止MBO操作中定价过低,莱特教授给出了三种有效机制。一是在收购时,实行公开拍卖,价高者得;第二,国家(出售者)保有一定的股权,待股价上涨后,再出售;第三,可以采用一些弥补性条款,出价高了的人可以得到补偿。
莱特教授还针对欧洲一些国家实施MBO的情况,总结了MBO的几点优势。做MBO的企业与不做MBO的企业相比,在5年之内其经济效益相对较高。MBO对公司研发也有直接的影响。在英国,从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角度来看,在实施MBO后也得到了大大提高。从创新角度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其对公司重组、转型中的经济具有正面的影响。MBO使得管理层拥有了股权,也使得外部融资者得到了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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