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原外贸副厅长周建新受贿挪用公款领刑20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 19: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兰州1月19日电 (记者 张泽远) 甘肃省原外贸厅副厅长周建新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19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庭经过审理认定,周建新在担任甘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甘肃省外贸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索取和收受他人大量现金及家用电器,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介绍,周建新从1993年春节前至2002年8月20日,共收受张国荣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周建新伙同王妙根、同案被告人魏兴运挪用公款59517060元,尚有13371666元未归还,造成国家损失21577315元。被告人魏兴运参与挪用公款57997060元,未归还12551666元,造成国家损失21577315元。在法院审理期间,侦查机关又追回和冻结1047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建新向他人索要贿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周建新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罪行时,主动交代了收受魏兴运、钱明星、张国荣贿赂的犯罪事实,对此部分应以自首论,且其家属已退回大部分赃款、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决周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魏兴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的赃款和挪用未归还的公款,继续追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