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有望两年内统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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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09:12 中国财经报 | |||||||||
蔡劲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合并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争取在两年之内实施。这是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1月17日“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透露的信息。
楼继伟认为,目前,合并内外资企业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首先,根据WTO的原则,应该实行对各类企业的公平待遇。其次,我国的企业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现在的两种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方面的难度也在加大。因此,实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完全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楼继伟指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思路是:首先要取消、简化各种优惠,使得税基可以扩大。第二要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可比较的税率。此外,还要提高折旧率,一个是加速的折旧,一个是一般折旧,由企业自己选择,同时将现在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计税工资概念的做法引入所有的企业。另外,对于企业的捐赠扣除,也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考虑。 对于在华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还将安排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四种方式:保留、扩大、替代和减少。保留的主要是从事农牧渔、港口、铁路、码头、电站、水利等项目,原来要给予减免的,继续给予减免,并把这个政策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再一个是扩大,把原来只有内资企业享受的“企业研发的投入部分允许加计20%列入成本”,扩大到外资企业,并且把“次年研发投入必须比上年增加10%”的规定取消。还有将企业安置残疾人、国家鼓励的安置人员、从事综合利用的政策等现在只有内资企业才有的优惠,也准备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替代,即把只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照行业扩大到任何地区。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这些专用设备给予税收抵免政策。减少,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政策,包括特区、经济开发区的特殊优惠予以取消,而且要扩大到所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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