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缺乏证据被驳回 普尔斯马特赢了欠款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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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21:37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赵悦) 普尔斯马特总店关门歇业已有数日,却未对外说明何时开张,不少会员想退卡也退不了,众多供货商则为追缴货款而烦神。不过,记者今天获悉,陷身欠款纠纷的普尔斯马特在市一中院打胜了一场两年前的欠款官司,北京思曼百浪工贸有限公司诉普尔斯马特欠款案,因思曼百浪公司只能提交证据复印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思曼百浪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也给众多的供货商提了个醒,追货款必须有证据原件,光凭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002年3月16日,思曼百浪公司与普尔斯马特签订引厂进店协议,约定:自2002年3月26日至2003年3月25日,思曼百浪公司提供皮具在普尔斯马特玉泉店进行销售。协议履行完毕后,思曼百浪公司以普尔斯马特中心欠付货款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2万余元货款。海淀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普尔斯马特分二期给付思曼百浪公司117473.35元货款。余款6111元,双方另行解决”的调解协议。因普尔斯马特中心未付余款,思曼百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普尔斯马特给付货款6111元。原审法院认为,思曼百浪公司提交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不能证明普尔斯马特欠付货款的事实,思曼百浪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思曼百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因结款对账单的原件在普尔斯马特,而普尔斯马特拒不提交该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应确认思曼百浪公司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具有证据效力,并依此判决普尔斯马特给付欠款。对此,市一中院认为,思曼百浪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结款对账单原件在普尔斯马特,普尔斯马特亦未认可其已收到思曼百浪公司交付的结款对账单原件,故思曼百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中院判决驳回思曼百浪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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