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媒体诬指我救灾食品过期 商务部称用心险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11:08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 江金骐报道 因印尼与中国在食品包装上的通行做法和惯例有差异,引起了印尼部分不明真相的媒体,称中国向其提供的救灾食品是“过期的,不能食用的”。为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昨天发表谈话,指出印尼部分媒体的报道是曲意的,印尼媒体用特写镜头播出包装袋上的“2004.12.10”的日期,是食品生产日期。 商务部:传言用心险恶
崇泉说,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均规定,食品包装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这是中国食品包装标识的通行做法和法律规定。中国援助的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质量要求的。崇泉指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中国食品包装标识与其他国家的差异,利用当地大部分灾民不识汉字的情况,诬称中国向印尼提供“过期”的救灾食品,是在蓄意制造事端,误导印尼人民,“其用心是十分险恶的”。 崇泉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在此紧急时刻,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向受灾人民提供过期食品。 民政部:捐赠物资经政府采购 据了解,截止到15日,我国为印度洋海啸的受灾国,已经陆续调拨了4批救灾物资,而每批物资,在出境前都有严格的质量保障。民政部负责民间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协调的庞司长昨天告诉本报记者,为给受灾国家提供援助,我国在最初发出的“紧急通知”中,就明确提出以捐助钱款为主,如果一定要捐助物资的,原则上由民政部统一调度,由商务部统一管理。庞司长说,此前已经运抵受灾国家的部分物品,如帐篷、机电产品、抗生素类的药品以及少量食品,都是经政府采购的形式,由政府统一安排。这样做,在客观上防止、杜绝捐赠企业与受赠国家,对捐赠物资可能存在的质量偏见。 红十字会:捐赠均据国际惯例 中国红十字会受理捐赠的一位姓靳的负责人也表示,中国红十字会已经有规定,只受理大宗食品或其他物品。他们在受理这些物品时,都根据国际红十字会的惯例和规则和我国法律,对各类物品都会严格做好登记、验收和管理,所有捐赠品都会在红十字会网站公布,“这样做,一是公开项目执行情况,二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