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浮出水面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无进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05:1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苏盈 发自北京

  记者昨天(16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得消息,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在内的四个企业年金配套文件已经被审议通过。目前,文件移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议。劳动保障部官员称,待相关部委的意见反馈之后,这些文件有望在春节过后的2、3月份下发施行。

  劳动保障部相关部门的官员告诉记者,12月24日,劳动保障部第九次部务会议审议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议规则》等四个文件。劳动保障部专门成立了由养老保险司、社保基金监督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劳科院社保所四个职能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来共同协调企业年金的工作。

  “虽然去年5月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是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明确,这项工作进展不大。”那位劳动保障部的官员说,“无论是在劳动保障部报批方案的中央企业,还是按照统筹层次在地方报批方案的地方企业,都在等这些细则出台。”

  此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跃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河北省政府于去年12月17日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但由于中央还没明确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市场运作的项目,“年金这事现在还动不了,我们目前只能搞搞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他说。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这四个文件也只是制定了企业年金的实施细则,并没有涉及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没有什么变化,还是原来的样子。”他说。

  “国务院2000年第42文件规定了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实践中财政税务部门并没有把这些优惠政策贯彻下去。”何平说。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明晰,致使广大企业要么采取一种观望态度推迟购买类似企业年金产品,要么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了企业年金市场无法有效地得到启动,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保障不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进展缓慢。

  2004年5月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对企业缴费比例重新作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但是,7个多月之后,国家仍然没有出台相关的税收配套文件。“各地只能参照42号文来实行,所以各地的政策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了企业年金推行时遇到的最大问题。”

  新办法实行之后,全国共有9个省份推行企业年金,各地规定的企业缴费享受的税收优惠都不一样。其中山西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企业可以把全部缴费(即十二分之一,约等于8.3%)在税前列支;安徽、浙江、云南为5%,山东、河北、上海、广东、新疆为4%。如果加上原来42号文中规定的东北三省4%的比例,全国共有12个省份推行企业年金。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