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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门化易导致立法宗旨出现偏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 11:14 中国经营报

  作者:姚中秋、魏文彪、刘晓午、向远洪、兴安、顾一兵、郭之纯编辑:韩晓静

  部门之争,可能只是《反垄断法》迟迟不能面世的很次要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则可能与如何处理行政性垄断企业法律地位这样的棘手问题相关。

  在媒体报道由于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争夺《反垄断法》的立法主导权,
从而致使《反垄断法》出台受阻之后,商务部立即出来澄清说,没有这回事。但商务部的反驳似乎并不能平息人们对于部门之争的怀疑。不过,部门之争,可能只是《反垄断法》迟迟不能面世的很次要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则可能与如何处理行政性垄断企业的法律地位这样的棘手问题相关。

  尽管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曾高调发布过一份名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提出要防止外商企业在华垄断市场。不过,对于普通中国消费者来说,某些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已是既成事实。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完全是由国家授予,并由法律、政策保护的。因此,在中国,反垄断先得反行政性垄断;不反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就是瘸腿的。而一部法律要同时反对两种垄断,立法的难度大得难以想像。

  但《反垄断法》已经紧锣密鼓地进入立法的前期程序了,不出所料,是由行政部门来主导。通常,负责起草法规的部门,也就是未来依据此法对某一行业进行主管或监管的部门。因而,立法部门化会导致立法宗旨出现偏差。在立法过程中,起草者很自然地倾向于扩张自己的主管或监管权力;相应地,被监管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则不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考虑。于是,在最终的法规中,监管部门权力很大,而责任很小;企业则是义务多多,而权利很少。

  立法过程部门化,也会对法规内容产生微妙影响。对于违犯法规的企业和当事人,法规倾向于以行政处罚代替第三方的司法追究,因为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能增加监管者的权力,因而相关条文既多又详尽;而司法处罚不能给该部门带来权力,因而往往被忽略。

  行政执法当然可以惩罚违规企业,但是,行政处罚有其天然的弱点:重视惩罚,而忽视救济。由于这些企业的违规,使遭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企业,无法利用该法规来获得救济。而没有救济,被损害者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障?而各方权益得到公平保障,乃是健全市场秩序之本。

  立法部门化确实可能有一个优点: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己积累的管制经验,使立法较有针对性,能够设计出有效堵塞漏洞的法条。但也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可能因共同利害而形成同谋,导致立法被扭曲。目前不少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因其过于轻微,不能产生震慑作用而遭到普遍批评。

  立法部门化的另一个后果是,法律缺乏长远的适用性。法规由现有的监管部门起草,市场的监管自然会迁就当下的部门权力结构。起草者不愿意寻求正确的监管之道,而是寻求能够最大化自己权力的监管之道。因而,法规中充满了权宜之计,而缺乏长远考虑。通常用不了几年,法规就得修改,这是因为市场变得快,还是因为立法者缺乏远见?恐怕更多的是后者。受到利益牵制的立法者,在设计监管制度时,是不大可能具有远见的。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如果不能制定出优良的法律,自然很难得到真正的法治。而法律是否优良,取决于法律的制定程序是否比较合理,是否能够有效地过滤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特殊诉求,比较公平地考量方方面面的权力、权利与利益。而立法部门化却存在程序上的漏洞,最后通过的法律,对于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被监管对象之间、被监管的企业与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关系,往往不能公平地予以处理。

  这样的法规离正义总是有那么一点距离,恐怕也很难得到民众的尊重。你去问问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就会明白,立法部门化确实不利于人民养成法律精神。当然,由此建立的监管制度,其效率也是可疑的。

  54家跨国公司上书背后的“拉美化”阴影

  日前,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这54家跨国公司,每一家拿出来都是名头响当当的超级大企业。

  这些在华跨国公司所以有此“豪举”,是建立在它们对投资地经济发展及财税收入具有非同一般影响基础上的。由于这些跨国公司的进驻,所在地经济发展及财税收入大获裨益。它们如果选择离开,对当地经济发展乃至各项事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可以想见。因而可以说,尽管向政府反映自身意愿本身并无不可,但也不能说这里面就绝无丝毫“要挟”的意味。

  而这背后隐藏的更令人担忧的因素在于,有的地方的经济发展似乎已然呈现出些许“拉美化”倾向。最近公布的《2004广东省区域综合竞争力评估分析报告》就提出,要警惕对“外源型经济崇拜”与“内源型经济歧视”,要注意广东经济的“拉美化”倾向。报告指出,从GDP角度看,近年来广东经济增长总量较大,但2003年广东生产总值中有2300亿元的财富属于非本地居民,这部分近几年一直占着全省GDP的20%左右。

  在“拉美化”程度严重的国家,国际垄断资本把大量利润带回母国,导致经济剩余所剩无几,从而造成投资国“增长而不发展”的怪现象。外国资本的涌入也几乎不太产生技术溢出效应,因而一些国家与地区尽管GDP增长较快,但当地工业化发展却并不相应迅速,许多行业的本国企业技术进步不明显,自主产品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上仍然缺乏竞争力。以大量优惠政策为代价吸引外资,还加重本国企业在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发展空间受到人为挤压,影响、制约它们的发展壮大。一些国家的民营企业难以与外资企业相抗衡,不能说毫无这方面的影响。另外,由于外资掌握了投资地的经济命脉,因而一旦它们物色到更加有利可图的国家与地区,开始大量转移投资资金时,则原先投资地的经济就要受到重创,甚至因此而发生经济危机,引发社会动荡。

  尽管现在把我国和拉美简单比较尚失之于草率,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国家的发展亦然。因而不能不从现在起就通过政策调整早加防范。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要剔除盲目的“外源型经济崇拜”,其次,除要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外,更要尽力加快“内源型经济”的发展步伐,提高本土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竞争力,撤销对于本土企业的歧视性政策。只有降低对于外国资本的依赖比重,建立以“内源型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才能使国家与民族经济长足发展,也才能防范可能发生的经济风险,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从“供应安全”到“海外投资”

  没有任何时候比现在更能看出中国政府对能源安全问题的关注了——在中日两个石油进口巨人“泰纳线”之争刚刚结束后,近日又传出中海油130亿元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的新闻。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呢?马六甲海峡是一个绝好的注脚!马六甲海峡可谓是中国海上石油生命线,但让这条生命线承担起中国石油安全和能源安全,犹如把鸡蛋全装进了一个篮子,显然风险太大。单一的进口和运输通道使中国能源安全蒙上脆弱的阴影,以致于俄罗斯在通往远东的石油管道计划上,选择了“泰纳线”,而非“安大线”后,国内部分媒体惊呼所谓中日能源博弈,分配结果对日本有利。从这一点可窥出国人对能源安全的高度敏感!

  由于石油特殊的战略价值,对于高度依赖国外石油资源的国家来说,别无选择地要卷入与石油有关的国际事务中去,对外战略中的油味就会越重。我们可以观察到,在2004年中国政府已经对能源安全问题表现出了足够的重视程度。较为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中国外交的能源色彩浓厚。如中非关系,2004年以来,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吴邦国委员长和曾庆红副主席相继访问非洲,这种高层访问密度是少有的。以前访问的议题主要是基于政治意义上的,而现在的重要议题是能源和经贸合作。

  从传统意义上讲,保证供应安全,形成一个多元石油来源和进口格局一直是中国政府能源安全策略的重要一环,尽管中海油对于130亿元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不予置评,低调回应。抛开此项收购的进展程度不谈,笔者以为,此项收购的爆出和俄罗斯政府表示可能将日前被拍卖的尤科斯公司核心资产——尤甘斯克石油天然气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中石油,折射出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海外投资”,正成为继“供应安全”之后的中国能源安全战略的又一新动向。

  从解决能源安全的角度来看,“供应安全”只是一个治标问题,而非治本。因为即使石油供应再多元化,当国际原油价剧烈波动时,石油进口国仍然是被动接受;而当石油生产秩序被搅乱时,“供应安全”更无从谈起。而本国企业走出去“海外收购”其他国家大石油公司,可以直接参与石油勘探和生产供应的上游环节,直接在第一轮生产环节上掌握主动权,在国际石油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充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从某种意义上讲,靠实力说话,让那些未来的中国跨国石油巨头们在国际市场上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远比委屈求全,依靠某一石油大国,更来的直接和长久。

  警惕另一种“坑农”

  2004年,对于湖北、河南、山东等地的黄姜种植户来说,无疑是多收了三五斗。但他们的命运却多了一份凄惨的味道——时有媒体报道因价格低廉导致姜农弃姜,谷贱伤农的悲剧代替了丰收的喜悦。

  不仅是黄姜,也不光是2004年,其实这样的悲剧一直在继续:山东某地农民根据政府要求种植大葱,结果大葱丰收卖不出去;安徽芜湖大面积种植西红柿造成市场供过于求,最后只得把西红柿倒进了长江;甘肃马铃薯基地马铃薯堆积成山;新疆的棉花积压……

  助农增收的“特色工程”在市场面前却演变成了“坑农”工程!

  续演的悲剧拷问着政府的市场意识!

  专家认为,决定“特色工程”能否成功的关键是引导“特色工程”的地方政府是否具有市场化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特色工程”的成败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影响;二是自然环境约束,即所谓的靠天吃饭;三是市场状况,即所谓的农产品价值让渡过程。

  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不管是2004年出台的一系列优惠农业政策,还是来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信息,都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在自然环境层面,基层政府往往能够根据当地的资源状况选择合适的产业,利用资源的天生禀赋,因地制宜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但问题是,资源优势带来的丰收并不都能转化为有效的可持续的增收。

  也就是说,市场并不总能成全“特色工程”的初衷。一些政府过多的行政色彩代替了市场意识,他们没有分析宏观的需求或者说对宏观的分析不够,往往是什么看好,就引导农民一哄而上。当盲目的跟风导致市场的局部或者整体过剩的时候,地方政府却没有发挥相应的服务作用,譬如渠道开拓、信息沟通、运输管理等。

  另一方面,在农村经济中,商人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加上农民本身在对市场的宏观判断、信息掌控上的劣势,可以说在一些特色农业项目上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由于农民在结构调整中没有办法得到准确、及时、全面、权威的市场信息,因此其调整是非常盲目的,“大小年”问题也就长期无法突破。

  如何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是解决当前农业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应是政府推进“特色工程”前必做的功课。那么,在农村推广信息化到底难不难?曾有专家指出:“本来不难”,“可以做到”。但是,“事实上却没有”。症结无非是政府的意识和职能没有到位;投资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及种种体制障碍。

  因此,意识的转变是关键所在。地方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思路应该由“指点江山”转变为提供服务,特别是信息沟通方面的服务,来培养农民对市场的感觉。如果农业与市场之间的信息鸿沟不能跨越的话,任何“特色工程”都很难给地方和农民带来实惠。

  来论

  个人捐款不是政府援助的补充

  连日来,中国内地民间援助海啸灾区捐款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有人认为,富豪们的募捐义举,无疑是中国政府对海啸受灾国家救援的有力补充。

  按照现代国家理念,政府与公众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政府是政府的,个人是个人的,谁也不是谁的补充;也有人把政府组织称为国家第一部门,把企业组织称为第二部门,把那些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称为第三部门。三个部门具有各自的社会职能,比如说慈善机构,作为第三部门,并非政府附属,与政府是完全平等的,由慈善机构组织的民众捐款与政府援助,地位相当,各自独立。

  政府援助,体现的是一个主权国家政府对世界、对受灾国家以及灾区人民的责任与态度,是一种官方行为;而公众援助,反映的是中国人民的友善,凸现的是中国人民的世界公民意识和世界公民责任,是一种民间行为。二者含义不同,意义也不同,不该把二者混为一谈,也不能说谁是谁的补充。

  同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实施援助的资金,国家财政税收是主要来源,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而慈善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捐赠,属于志愿行为,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不同经济属性的政府援助与慈善捐款,理应区别对待。兴安

  弱势群体面对的不仅是税收负担高

  最近,国税总局副局长表示:当前,弱势群体的税收还是比较高的。

  国税总局认可弱势群体负担比较高这个结论,对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无疑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就“收税”与“用税”方面进行更多的比较与思考。

  与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采取的所得税制度不同,我国由流转环节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税收(简称流转税或销售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绝对高的份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整个税收近70%比重)。流转税税制特点是采取比例税率,高收入纳税人与低收入纳税人缴纳相同比例的税收,而且基本上会向最终消费者转嫁税收负担,对贫富差异的调节能力非常有限。

  对应于“收税”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关心“用税”,即国家财政能否向弱势群体实行转移支付。美国联邦政府1999年度的支出中社会保障占23%、收入保障占14%、医疗保健占20%。我国的财政支出中类似的项目正在不断上升,但比重仍然比较低。

  因此,综合“收税”与“用税”两个方面,我们的财政收支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还是远远不够的。顾一兵

  8000企业“集体死亡”背后的公平风险

  据报道,浙江省开始对不讲信用的企业采取强硬措施:年前12月份,省工商局首用“突然死亡法”吊销了26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几天以后,杭州市更是从合法经营者名单上一下就剔除了8000余家“信用破产”的企业。

  政府职能部门将不讲信用的企业处以“极刑”,对推动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该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认为其值得忧虑处起码有三:

  首先,如此大规模的吊销营业执照,会不会为恶意逃债者“提供了方便”呢?近年来,“假破产真逃债”的事情发生越来越多,很多地方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却相当不够。

  其次,政府职能部门动用强制力量介入企业的信用问题,会不会形成对市场的不当干涉?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强制破产,是一时还是长久?

  再次,就是公平问题。由工商部门直接强力推行这样的措施,让人不免有所担心的是,如果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欠债了,或恶意降低了产品质量,会不会也能遭遇到“突然死亡”的命运?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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