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资体制下 政府投资要解决六大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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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 10:22 《财经时报》 | ||||||||
孔令龙 目前,政府投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是政府投资范围过宽,基层公共投资不足。政府既安排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投资,还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延伸,承担一部分以赢利为目标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基层政府对教育、医疗防疫、环保等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反之又使企业不得已承担了办社会的职能,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其二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责权不明。中央与地方的投资事权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对应,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性和管理效率。 其三是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尚不完善,专家咨询的科学决策及公众参与的民主评议都有待制度化。 其四是建设实施管理不严格,专业化水平不高。使用单位自管自建,专业化水平不高,超概算、超标准,是普遍现象;资金使用方式不够明确、规范,浪费资金、挪用资金,常有发生。 其五是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建立。长期以来,政府投资没有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至于出现了失误,却无人负责。 其六是政府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中国的各级政府投资总量占社会投资比重并不大,就财政预算内投资来讲,占全社会投资规模约5%左右,加上各种预算外的投资,也不到10%。但是,政府投资花的是老百姓的钱,投资领域主要是公共领域,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 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至今,中国没有一部关于企业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 按照原定方案,2004年上半年,由国务院发布《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而使政府对企业投资《目录》内项目的核准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到了6月中旬以后,国家发改委上报国务院关于发布《决定》的请示还在协调之中,为了避免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后造成管理上的真空,经研究,在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暂时”保留了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 同时,在国务院第412号令最后一页的备注1中指出:“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当时写这条备注的目的,就是为了衔接日后《决定》出台,以便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按《决定》办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的规定,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这些管理规章都按照《行政许可法》,对投资项目核准的申报、受理(不受理)、许可(不许可),办理时限、申诉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