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5年1月1日前开具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今年3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且没有84位密文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广州市国税有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在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应注意识别,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有“代开”字样,右上角加具84位密文。今后,纳税人取得的“新版”代开专用发票需在90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才能申报抵扣。(黄宙辉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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