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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激励爱心捐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9:13 中国财经报

  卜海涛

  “捐款还能减免税?”刚刚捐了500块钱的公司职员王小姐拿着捐款收据有些将信将疑。

  “当然了,留好收据,可以抵减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解
释道。

  印度洋海啸灾害发生以来,中国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截至13日上午9时,民政部共收到及已获得承诺的捐款计2.2亿元。

  “从理论上讲,这2.2亿爱心捐赠将使国家减少税收几千万,是国家鼓励政策的集中体现。”有关专家分析指出,如果捐赠的企业或个人都申请减免税,按照33%的比例粗算将得出上述结果,但这些捐赠多以个人为主,可能很多人嫌麻烦不会去抵免税金。

  那么,个人与企业的捐赠行为究竟怎样抵免税金呢?

  公益捐赠减免税有比例限制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于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30%的部分不能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王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5200元,按照北京市个税起征点12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1200=4000元,在没有捐赠的情况下当月应纳税4000×15%-125=475元。由于王小姐的捐赠数额没有超过1200元(4000×30%),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500=3500元,应纳税金为3500×15%-125=400元,所以比没有捐赠的情况少纳税75元。

  如果她捐赠1500元,超过了1200元(4000×30%),多出的300元就不能减免税金,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1200=2800元,应纳税金为2800元×15%-125=295元,将比没有捐赠的情况少纳税180元。

  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现行法规规定受3%比例的限制,即超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不能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某企业2004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不进行捐赠活动,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33万元。进行捐赠的扣除比例为3%,也就是说,如果捐赠超过3万元,也仍只有3万元可以免税,其余97万元仍要纳税。

  直接向灾区捐款不能减免税

   “减免税一定要留好捐赠凭证。”中国红十字会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民、企业或社会团体通过红十字会向海啸灾区捐款均可获得其统一开具的收据,凭收据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纳税人个税如果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则应该及时将当月的收据通过财务负责人向地税局出具,作为减免个税的依据。

  现行法规只规定了面向国内的捐赠可以享受上述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没有明确面向国外的捐赠是否按上述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次向海啸受灾国家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灾国家捐赠的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而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受灾国家捐赠的,应视同国内捐赠并按照前述比例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筹划渐为国人接受

  “既得实惠又扬名,何乐而不为呢!”有关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当前国内企业参与公益事业以回报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潮流,这种公益捐赠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其亲和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合理避税,可谓一举两得。

  专家同时指出,我国公民的个人税收筹划意识随着收入的增加也开始逐步建立。一位公司白领不无感慨地对记者说:“以前感觉税离自己很远,现在不同了,每月工资都得交个人所得税,银行存钱得交利息税,买卖房子得交契税,买车得交车船使用税,真正体会到了美国人说的‘税收陪伴人一生’的感觉了。就拿这次向海啸受灾国的捐款来说吧,献爱心的同时也能申请减免税,确实是以前没有想到的。不过,这倒给大家提了个醒,个人的税收也得好好筹划筹划。”

  他希望通过记者的报道让所有人了解,尽管一两百的捐款没多少,不值得算减免税,但一定要让老百姓知道是怎么回事,因为税收筹划绝不等同于偷税漏税,它与人们“做好事”的初衷和“依法纳税光荣”的观念绝不矛盾。

  相关链接 企业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那么,如何计算企业在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呢?有关专家指出,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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