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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原油资源税应该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5:26 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原油卖到2000多元一吨,比1993年时上涨了五六倍,而资源税还是原来的幅度

  本报记者叶桐发自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13日向记者证实,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石油资源税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能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一下资源税的征收幅度。”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来缴纳资源税。具体执行的情况是,原油资源税最高是每吨24元,最低是每吨8元。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原油资源税的税额幅度被确定为每吨8元至30元之间。

  “和巨额的利润相比,现在石油公司缴纳的资源税实在是太低了。”谈及原油资源税,工商联石油商会新闻发言人王德岗说。

  “中石油用那么低的资源税就可以开发使用国家宝贵的石油资源,我们民营企业干着急就是进不去,这太不公平了!”同一天,辽宁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家向记者抱怨道。

  国家税务总局这位官员表示,十多年过去了,石油市场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3年颁布关于资源税的暂行条例时,国家还没有进行石油体制改革。现在的情况变化很大,原油已经卖到2000多元一吨,比1993年时上涨了五六倍,而资源税还是原来的幅度。“这种定额的资源税的确已经不适应新变化,应该加以调整。”

  经济学家樊纲一直很关注石油资源税问题,他对记者说:中国的资源税赋体制应该改革了,否则,中国的石油资源溢价就会被外国投资者分享!

  他认为,没有一个合理的资源税赋体制,导致本该归全民所有的石油资源溢价,成了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樊纲指的是中石油由于国际油价提升,税后纯利润大幅度增长,分红利润率高达100%以上,从而使国外投资者大获其利。

  他认为,目前在税收体系中存在的所谓“资源税(费)”,是按固定成本价格为基数,以很低的税率收取的、上缴地方财政的一种付费,是为了调节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而设定的,从本质上说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源税赋。

  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专家潘继平认为。目前的原油资源税税额是相对静态的,从1994年开始就是每吨8元到30元。这样的资源税不能体现出原油生产在地区、品种、结构上的差异。但是,原油资源税怎么调、调到什么程度一定要慎重为之,要采用渐进的方式逐步、分阶段地进行。“不能一下子调得太高,否则市场影响会比较大。”

  他认为,在调整原油资源税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国际油价的走势。当油价高企的时候,适度调高原油资源税问题不大,但当油价走低时,原油资源税的调高可能引起国际资本市场比较强烈的反应,甚至可能会引起相关企业股价的波动。至于目前的国际石油价格,虽然有走低趋势,但是这种走低是相对的,仍然处于较高位。所以,适当调整一下原油资源税应该是比较可行的。

  对于舆论对原油资源税较低的不满,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表示,在企业税费中,与增值税等税种相比,资源税只是一个很小的税种,除了资源税之外,中石油等公司还要缴纳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额度在原油销售额的0.5%到4%。

  至于原油资源税的调整何时能够实施,该人士表示还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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