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对贪污565万元、受贿120万元的“甘肃第一贪”——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原经理徐光明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光明在担任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东泰公司经理钟某等商定,连海综合开发公司购买东泰公司300亩土地的使用权。事成之后,该公司给徐光明“
回扣”265万元。1992年10月,徐光明在另一宗购买土地交易中又接受“回扣”300万元。1994年8月,连城铝厂计划与外地联营搞铝产品深加工,某公司经理潘志雄(另案处理)向徐光明许诺给“好处费”,经时任连城铝厂厂长的魏光前(另案处理)同意双方联营成立南海桂鸿铝业集团公司。在联营过程中,连城铝厂先后被潘志雄等人诈骗、转移国有资产达2.79亿元,而徐光明却从中得到120万元“好处费”。另外,为谋取审批铝锭、承揽工程等方面的利益,徐光明还多次向魏光前以及连城铝厂财务处原负责人王某等人行贿人民币40万元、港币14.5万元、美元5400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的物品。(记者李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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