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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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09:06 中国财经报 | |||||||||
姚长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6日下发《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新规定: ———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人士称,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就是为了解决遗留问题,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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