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为商业银行建风险管理体系定下时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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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9:5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7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消息,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2004年第10号令《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检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上安全、稳健经营,其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指引》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经验,直接针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薄弱的现状,提出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填补了中国监管法规体系中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指引这一空白,是银监会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银监会此前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的配合与补充。 《指引》分为四章,共有四十四个条款。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附则外,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市场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监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为《指引》的主体部分,分为五节,参考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风险管理指引的体例结构,即以风险管理体系的四个要素为线索来构造其基本框架。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具备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指引》第二章即是按照以上四个要素分节论述,同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近期颁布的风险管理指引的结构设计,增加了第五节,提出了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指引》的附录部分就《指引》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做了简要介绍。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在3-4年内全面达到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指引》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为建立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银监会将组织开展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培训,引进、培养市场风险方面的专业监管人员,确保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银监会也将帮助商业银行加强人员培训和基础建设,提高其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