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知识产权保护架起高压线(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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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8:41 《财经》杂志 | |||||||||
反思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 然而,这个司法解释并不能令美国与欧盟满意,原因在于中国的执法体系不可能达到他们的要求。在美国,盗窃、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哪怕
中国的法律制度却要求划分违法与犯罪。中国的刑法实际上是把数额较大或巨大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相当于外国法律规定中的轻罪的行为,则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渠道是中国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得以解决的重要途径。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全国高级法院和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基本都建立了民三庭。仅2003年一年,各级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就达9271件。 这种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并行的体制,成为中国对付欧美责难的万金油。然而中国一些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这种“双轨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反思。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分散,有些规定不一致,执法部门太多。如《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执法;《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执法主体是版权局;《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侵权的查处。 其次,重罚款而不重管理。《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法》规定版权部门有权处以1000元至5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知识产权局据《专利法》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赋予两个行政机关“责令赔偿权”。 再次,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之间衔接不力。现实中很多执法部门大多是罚完款就算完事,而移交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少之又少。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披露的数字为例:2004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3922件,总额达4.52亿元,共计罚款0.99亿元,其中查处案值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445件,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0件,罚款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2件,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只有14件、16人。 远观美国,其海关、专利商标办公室、国会图书馆的版权登记机关、FBI(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及国会的贸易代表办公室等,都对保护知识产权负有行政责任,但是并没有行政处罚的责任与权力。在这方面,中国似乎可以借鉴国外的体制,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充分发挥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倘如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或许就不单单是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第26个司法解释,而成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高效执法体制的起点。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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