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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知识产权保护架起高压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8:41 《财经》杂志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来自国际上,尤其是美国与欧盟的压力不无关系

  □ 麦维/文

  画商李东将一摞DVD碟片从儿子的旅行包里取了出来。儿子近日要回美国读书,准备带
些盗版盘,他不同意。“美国机场查得特别严,前不久我一个朋友因这事被扣了,交了20万美元保释金才放出来。弄不好会坐牢的。”李东说。

  不仅仅是美国,李东觉得中国对于盗版的打击力度似乎也在加大。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卖盗版光盘5000张可判7年”之类的报道遍布各类媒体的显著位置。

  知识产权犯罪判刑尺度收紧

  “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降低了,可操作性加强了,明确了共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这样概括新出台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七种情况,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等。不过,普通百姓对这些拗口的罪名并不熟悉,甚至相当多的造假卖假者也只知道被抓到要没收罚款,却往往不知道造假、卖假到一定数额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次《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构成以上犯罪的“门槛”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新的司法解释把这四个罪名的“门槛”降低了至少一半,规定只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违法所得达到3万,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了严厉制裁对图书、音乐、影视作品以及软件的盗版犯罪,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上述作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就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媒体相关:“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联系前边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意思是:如果一本书剽窃了别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而一家媒体刊登了该书的广告并收取费用达3万元,这家媒体也可能会被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要求媒体对所登广告承担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愈演愈烈,一方面与侵权带来的暴利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犯罪者能够顺利获得各种便利或者帮助有关。司法解释就此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据高法透露,2000年到2004年,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710件,判处罪犯1948人,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8.6%。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颁布,必将使这一数字成倍上升。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这一步,显然与国际上尤其是美国与欧盟的压力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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