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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令自营和信托业务必须楚河汉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06:3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吴慧 发自北京

  昨天(1月6日),银监会再次下发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这是银监会在发力整治信托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律研究所魏敬淼教授说。

  银监会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分别建立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授权体系,明确界定
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各部门,以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信托公司应按规定分别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制定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对独立;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管理中心的杜煊君总经理认为,这个通知是对《信托法》的强调和细化。并称公司从成立起,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分离就一直控制得很严格。

  魏敬淼认为,地方性小规模信托公司大多存在一定的内部控制问题。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必须从部门分别设立、人员不得兼职、分别建账、分别核算以及建立信息隔离制度等方面,保证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的互相分离。信托公司将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公司管理的每项信托业务,应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信托公司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单独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财产垫付其他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

  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业务视情况在不同时段进行稽核、报告;信托公司应建立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业内人士分析,银监会专门发文强调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的分析,极有可能与闽发证券挪用衡平信托4000多万元信托产品资金有关。杜煊君认为,这次通知的下发、执行将会有力地防范此类信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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