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下文纠偏信托公司 自营与信托要严格分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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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00:31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张立栋 6日北京报道】 自营与信托要严格分开 伊利事件中信托公司由于违规操作而饱受关注,而种种不规范的现象将得到监管部门的纠正。记者今天了解到,银监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据了解,该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按规定分别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制定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对独立。要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台、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必须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互相分离。自营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并应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应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由不同的财务 人员负责且相互之间不得兼职。要建立信息隔离制度,自营业务信息和信托业务信息应相互独立,业务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保密,不得相互传递、交流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信托公司应将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公司管理的每项信托业务,应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信托公司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单独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财产垫付其他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所有业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核,对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情况按季进行稽核,对终止或结束的业务要在一个月内进行稽核,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进行稽核,并将稽核情况按季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