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博览会许诺销售侵权案尘埃落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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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22:21 四川新闻网 | ||||||||
只是在博览会上展出一下产品而没有销售行为,是否也会构成侵权?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1月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独家从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获悉,四川首例发生在博览会上的许诺销售侵权案近日审理完毕。由于浙江省瑞安市国望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德阳市利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许可,于2004年9月在成都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展览会上擅自展出专利权人的产品广告画册,其行为侵犯了利通公司的专利权,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因此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据透露,这是四川发生的第二起许诺销售侵权纠纷案例,但发生在博
记者获悉,早在1999年9月15日,利通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切纸机推纸器导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0年6月3日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2004年4月,利通公司在广州举办的“第十一届华南地区国际印前设备及印刷工业展览”会上,已经发现瑞安市国望公司有侵权行为,于是开始收集有关证据。之后,利通公司又分别在2004年第五届四川印刷博览会和第七届四川广告设备器材展览会布展时,再次发现了国望公司的侵权行为,于是遂于2004年9月24日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调查处理请求,要求国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经过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最终与日前责令国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对此,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许诺销售侵权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很多人都还不太清楚。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只规定有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这四种行为才构成侵权。而许诺销售侵权这个概念,是从2001底才加入《专利法》的。换句话说,即使侵权者没有销售行为,只要进行了商业展示同样也构成侵权。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姚朔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