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店狂印假币35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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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20:2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汕头中院审结一宗伪造巨额假币案,首犯被判死缓 本报汕头讯 近日,汕头中院一审判决一宗伪造人民币3523.26万元的案件,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首犯郑进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郑记平等其余四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0年,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郑进明、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纪俊波均为广东省汕头市人。2003年初,郑进明伙同彭锡鸿(另案处理)、张明豪(在逃)密谋伪造人民币。同年8月底,郑进明、张明豪先后串招了被告人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和纪俊波“加盟”,并将郑记平的水泥店进行隔音装修,改造成印制假币工场。郑进明与张明豪、彭锡鸿购买了造假币所需的印刷设备及原材料,统统搬进造假窝点。同年9月初,一张张伪造的人民币开始在暗藏于“水泥店”内的印钞机源源不断地产生。郑进明亲自负责督促进度及日常管理,其余人进行印制、望风、包装、藏匿等分工,并约定好获利分成:郑记平得10%,郑进宝得8%,其余由郑进明、张明豪、彭锡鸿瓜分。 2004年1月7日,汕头市公安部门突袭捣毁了这个印制假币的窝点,现场缴获了伪造99版的百元面值人民币352326张,总面额3523.26万元,所幸假币尚未流入社会,扰乱经济秩序。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进明、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纪俊波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伪造人民币,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判决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王漫琪 宿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