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证券、银行:中国同时编织三大金融安全网
本报记者赵杰俞燕发自北京
“金融机构破产由国家财政买单”的坚冰率先在保险业被突破。
1月5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酝酿已久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这一在国外被称为“保单持有人最后安全网”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开始正式启动。
前期规模大约30亿元
《办法》共分总则、缴纳、管理和监督、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25条。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江先学表示,这一办法是在充分征求各保险公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央行、财政部等各部委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制定的。
《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可暂停缴纳。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保监会将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按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办法》规定的非寿险保单的救济绝对数限额为5万元,损失5万元以内予以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救济90%和80%。“根据对国内非寿险保单的测算,对个人保单持有人而言,由于其保险利益的损失通常不会超过5万元,也就是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受到损失。”江先学说。
江先学称,参考2003年保费收入的数据,在不包括2004年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的前提下,目前估算这一基金的规模大概在25亿元至30亿元之间,其中产、寿险各占一半。“虽然这一规模并不大,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这一‘蓄水池’未来的规模将是可观的。”
江先学否认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会放松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说法。“恰恰相反,这是一项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制度监管。”
寿险公司或受影响
在《办法》出台前,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只对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且各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都留在各公司的账上,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50%缴纳到专门账户,剩余部分在1年内缴清。从未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寿险公司业务是否会因此受影响?
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文虎教授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于寿险公司的现金流会有一定影响,但因为缴纳比例不算高以及这一支出已经被计入成本,因此影响不会很大。他表示,除了保单持有人会直接受益外,保险公司也是保险保障基金的受益者,因为其抗风险能力将借此得到提高。
泰康人寿计财部总经理唐宁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保险保障基金此前已计入成本,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会对公司的资金造成影响。唐宁认为,《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管理方式改变上,以往基金放在各公司自有账户上,不仅用起来麻烦,也不便于管理。由保监会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资金运作。
徐文虎建议,在强调安全第一的前提下,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应交给专业人士操作,同时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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