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给福建国企负责人定价:基本年薪最高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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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02:32 第一财经日报 | |||||||||
企业负责人收入兑现后,应将其收入和奖惩情况向职代会公开,其职务消费应定期报告 本报记者 邵芳卿 发自福建 《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试行)》(下称《意见》)2005年1月1日出台实施,首次确定了该省统一的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定价的客观标
从8万元到12万元 “此前草稿拟定的基本年薪标准最高为8万元,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省里最终将标准按企业逐级拔高,现标准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但这只是初步建立了激励和约束机制,侧重于短期规范,从长期看还需再探索。”福建省国资委起草该《意见》的有关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意见》适用于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境内企业。其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根据企业规模营业收入、经营难度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分类确定,一类企业(特大型)基本年薪12万元,二类企业(大型)基本年薪10.2万元,三类企业(中型)基本年薪8.4万元。董事长、总经理基本薪酬为100%,副职基本薪酬为70%。基本薪酬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与经济情况作适当调整。原行政或事业单位转企业的公司,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前可保留档案工资,用于交纳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在草拟阶段,基本薪酬定为一类企业8万元,二类企业7万元,三类企业6万元,是拔高还是维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等意见不一,提交福建省委、省政府审议时,领导们认为福建近年来国企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不利于企业负责人安心工作,遂将标准拔高。 风险调节系数出台 效益薪酬实行最高限额法,直接与企业的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等经济指标挂钩。董事长效益薪酬最高限额为:工交贸易企业为本人基本薪酬的4倍,或本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投资类企业为本人基本薪酬的6倍。超过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董事长、总经理效益薪酬为100%,副职效益薪酬为70%。 在此部分,与全国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意见考虑到了企业的经营周期和业绩的真实性,杜绝短期行为。设效益薪酬调节系数0.6~1.5,根据企业负债的风险程度、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发展潜力及非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由该省国资委薪酬管委会确定。其中,企业负债的风险调节系数为0.8~1,企业资产负债率55%以下该系数为1,55%(含)至65%系数为0.9,65%(含)以上系数为0.8。 “这样增加了风险控制,体现了企业负责人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及效益薪酬与绩效薪酬的不同。否则如果以财务指标为主体,就可能出现高负债,从而出现财务危机,危及国有资产安全。”起草人士称。 综合考虑多种情况 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相应扣减效益薪酬,可从任期内其他年度的效益薪酬中扣减。任期(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考核不符的,由省国资委相应核减效益薪酬。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按月以现金支付。效益薪酬由省国资委实行专户专存管理,待每届任职期满经审计确认后,本息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任职期间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兑付效益薪酬;任职期间经组织批准自动辞职的,按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兑付50%的效益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所有效益薪酬。 按《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及补贴和各类福利津贴。企业负责人收入兑现后,应将其收入和奖惩情况向职代会公开,其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公司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公司兼职的,需经省国资委批准,其兼职收入计入母公司收入,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公司取得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这样一来,‘政府官员不愿到企业,企业管理者呆不住’的现象将有效遏制。但这还是侧重短期的规范,只是在空白的情况下初步建立了激励和约束机制,方向对了,效果需要经时间检验,将来还要随着实际情况发展进行探索。”上述起草人如是说。 那么,福建省有关国企负责人对此有何看法?出于政策敏感性的考虑,受访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匿名发表了具有共性的观点。 “现在是试行,是个好开端。”福建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意见》中的二类企业,其董事长是厅级干部。这位董事长谨慎地说,《意见》草拟阶段有征求过企业高层的意见。对于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是否满意的问题,他没有正面回答:“公务员队伍还有些意见,认为高了,但是真正让他们到企业任职,恐怕没人愿意过来!” “现在标准是高是低很难说,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的压力大了。有规范总比原来各单位自行决定好,原先比较乱、不平衡。”另一位二类企业有关负责人在肯定它的意义的同时认为,该《意见》“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检验,存在调整和细化的必要”。 他说,国企既要纳税,更肩负社会稳定的重任,压力比民企大。他举例说,该企业现有4000多人,如果按民企操作,可以裁减近2000人,减去7000万~8000万元负担,但现实是即使是内部退养,地方政府也感到压力大。“现在福建厅级企业负责人年工资在5万元左右,即使拔高也与其实际承担责任不对等,拔高后三类企业副职年基本薪酬5.6万元,有吸引力吗?” 据分析,困难国企与效益好的国企对比,其负责人承担风险不同,难度各异,如果不考虑细化,很难对困难企业负责人产生吸引力。“如果撇开其他单纯从价值取向上选择,没有厅局长愿意到企业来!” “浙江省前几年已采取目标管理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增减数与奖罚数直接挂钩,兼以期权式办法约束短期行为,不失为好办法。”受访负责人表示,希望目前的《意见》继续往好的方向完善,重在落实,也希望社会对国企负责人薪酬的高低有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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