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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判定不动产不能作商品商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18:4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月5日电 (郑黎、陈海滨) 为业界广泛关注的宁波“东海花园”房产品牌侵权案有了说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1月4日以“不动产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9日,原告深圳东海房地产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东海花园”商标已于2002年4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被告宁波雅戈尔置业有限
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所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冠名、销售、建筑等方面均采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更改楼盘名称、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和其他费用6万元。被告宁波雅戈尔公司认为原告注册的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效力不能延伸到商品。被告的“东海花园”实质上是住宅小区的地名,并非商标;且被告使用“东海花园”在先,原告注册商标在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雅戈尔置业公司从1999年起将位于宁波江东地块的住宅小区取名为“东海花园”。次年1月,东海花园商品房被准许公开预售。“东海花园”还被宁波市认定为标准地名,于去年8月16日在《宁波日报》上公告

  审理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不能作为商品商标。原告注册的商标系服务商标,不属于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故此,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官还进一步指出,如果甲方设计推出了具有独创性楼盘建筑并获得了专利,乙方抄袭“克隆”,甲方固然可以提出侵权主张,但这不属于商标侵权案件,而应根据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类似诉讼争议有增加之势。此次,原告深圳东海房产同时在广东广州、佛山,浙江宁波、杭州及山东威海等5个城市,对同名楼盘提出了“打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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