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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11:3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朱晨辉报道 记者从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获悉,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国特许经营活动,同时也是为了实现我国应在加入WTO后3年内对特许经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的承诺,商务部最新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结合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对1997年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办法》共9章4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任何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

  我国目前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是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规定较为原则,已不能适应我国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名词解释:特许经营是特许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方支付相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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