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开始登记 普查结果不能作处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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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 14:4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据新华社电(记者刘铮)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1日开始登记工作。 为消除经济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了对普查对象的三项承诺。 资料只能用于经济普查目的
这三项承诺是:第一,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第二,对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第三,任何单位不能以经济普查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凡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统计法、行政监察法和经济普查条例严肃查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向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填报普查资料的;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为普查对象保密,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目的的;任何单位以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普查资料为依据对其实施处罚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 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从1月1日开始,3月底结束,基本数据将在今年上半年汇总出来,而详细的数据将在年底发布。 普查员有权查阅原始资料 在登记过程中,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有关的资料。 国家统计局欢迎社会各界就经济普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举报电话是(010)68512113,举报电子信箱是fgjc@stat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