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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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21: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 王宇)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商务部于日前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 将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办法》共9章4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商务部有关人士称,《办法》统一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任何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据介绍,我国目前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是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规定较为原则,已不能适应我国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如信息披露是特许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防范投资风险、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该试行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缺乏明确规定。 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特许经营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地区分布广、业态和业种多样的特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服装专卖店、药店、书店、洗衣店、彩扩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