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经济普查:依法接受普查 不作处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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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15: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 刘铮 2004年12月31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已经来临。从2005年1月1日起,这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就要进入登记填报的实战阶段。
摸清家底服务国家社会 记者从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这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了解国民经济的规模、结构和效益,也就是常说的摸清家底。 过去,我国有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但这些普查的周期不一,覆盖也不够全面。经国务院同意,将工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三项普查合在一起,再加上建筑业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的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规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比性、可用性得到明显提高。 这次普查范围非常广,包括除农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包括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构成来看,涉及到19个大的行业归类,875个行业小类。可以说这次经济普查提供的数据是历史上最完整的。 经济普查通过把握经济总量,分析经济结构,为科学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服务。同时为社会公众服务,比如普查涉及到各行各业发展的规模、经营的情况,这些都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 接受普查是义务和责任 经济普查涉及我国境内500多万个法人单位、700多万个产业活动单位和2300万名个体经营户。依法接受普查、如实申报资料,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均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要求,在登记过程中,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出公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向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填报普查资料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普查结果不作处罚依据 在这次经济普查的准备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户,有一些顾虑,最突出的就是有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没有如实交税,担心把实底交给经济普查人员,税务部门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还有的担心泄露商业秘密。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澄清了这种误解。他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国际统计界普遍认为政府统计(包括普查)工作有两大支柱。一是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调查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调查。二是统计部门必须保护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果没有这一条承诺,统计工作包括普查是很难做好的,这是国际上多少年的经验总结,也是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李德水强调,决不是要通过经济普查来查企业或个体户有没有偷税漏税、违法违纪问题。经济普查没有这项功能,也没有这种责任,普查的数据也就不能用于这些方面。对此一定要作出郑重、庄严的承诺。 李德水解释说,所谓任何单位当然包括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无论任何单位都不能把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查案不能用经济普查这个数。同时,统计部门必须保护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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