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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读22条元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6: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黄勇 艾枚 程杰

  岁岁年年有“新规”。2004年即将逝去,2005年1月1日又将有10多部新的法规、规则开始施行它们会对市民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昨日对此进行了采访并撷选若干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规,作个“预报”。

  亮点一 “撞车骗财”没戏了

  1.《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核心:江苏省根据上位法———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授权和该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全国首部地方交通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解读:《新交法》出台后,其中有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的第76条,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和激烈争论的焦点。据统计,我国的交通事故中,弱者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4。在这样的数字面前,曾引起激烈争辩的“撞了白撞”被认为是把脆弱的肉身同冰冷的钢铁同等对待,丧失了法律的温情。《新交法》最终否定了这一规定,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

  按照《新交法》,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都要赔偿,有人甚至编了这样一个顺口溜:“要想富,过马路;不行上高速,撞上就暴富。”还有人竟然总结出了一些技术要领:撞车的最佳位置是汽车的某个部位,往上一撞,既不会伤得太重,又不至于被刹不住的车轧上!

  而江苏则对事故双方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条例》中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充分体现了江苏“以人为本”制定法规,对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偏向。今后再也不会有“没事上街撞车发财”的骗子了。

  在《新交法》实施后,曾出现这样一件事:一名司机与肇事行人对簿公堂,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开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据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以后可能会出现的因机动车方逃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造成赔付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内容,此条不但在全国率先填补了《新交法》的立法空白,还更好地维护了机动车司机一方的权益。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核心: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法规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解读:单位效益不断提高,自己的腰包却没有随之鼓起来。这是不少单位职工所憎恶的事情。江苏省是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但是总的来看,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很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偏低,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企业的总体工资水平虽在提高,但主要是企业管理层增加工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却没有增加,损害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均可在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时,与单位集体协商,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3.《海关法》

  核心: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海关法》开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海关法》基本上解决了影响海关打击走私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如确立了海关缉私警察的设置和法律地位,规定了新的缉私体制和职责分工,适当地增加了海关打击走私的权力,加大了对走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旧海关法已有、但不够完善的海关监管制度,如对旧海关法中海关执法程序、加工贸易管理、关税征收管理、缴纳关税的法律责任等海关监管制度,在新修订的《海关法》中都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调整和细化。

  解读:这部对走私违法行为处罚更严、更方便合法企业通关的法规,将在我国对外贸易监管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新海关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关业务改革后产生的新的海关监管制度,以此适应海关业务发展和通关作业改革,如确立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贸易管制海关执法制度。同时,新海关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海关人员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了海关执法的透明度,并从立法上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行WTO规则创造了条件,实现了我国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核心:随着工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冒充“报刊”的广告将被严控。发布此类广告的企业资质经严格审核,其注册资本须150万元以上,企业须成立3年以上。如果违规发布,最高可罚3万元。

  解读:或许你以前常常碰到这种情形:街头幸运地收到一份“精美”的报纸或杂志,然而这份印刷品实际上从头至尾却都是广告。新《办法》实施以后,再也不会遇上这类广告“杂志”了。按照规定,印刷品首页顶部位置应标明“南京市某某广告公司”,并加上“广告”字样,这个部分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并保持字体一致。同时,这种形式的广告不能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正规报刊相混淆的用语,更不能“全外文”。

  5.《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核心:国家发改委颁布《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日实施,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的《办法》在环保方面给农药生产企业加了码。比如,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解读:农药残留一直是危害百姓“菜篮子”的最大隐患之一。《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治本清源,从源头上解决农药残留问题。

  6.法院封房设立禁区

  核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明年1月1日起,如果开发商在业主不知情的前提下抵押了房屋,只要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和实际入住,那么法院将不得查封这套房产。

  解读:如果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开发商已进行抵押的房屋,只要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而且实际入住,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套房产。

  7.收养路费标准统一

  养路费计征标准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发布的公告来执行。这样,明年1月1日起,江苏省公路养路费不再依据行驶证征收。

  8.《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

  这是继《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之后,南京又一部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亮点二  一个人的竞拍能成交了

  9.《拍卖管理办法》

  核心1:外企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外资企业可以进入中国拍卖行业。拍卖主管部门要鼓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先进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解读:暂不会影响国内拍卖行发展拍卖对外资开放会否影响国内乃至江苏地区拍卖企业的生存呢?江苏省拍卖总行总经理石铭表示,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从长远角度来看,外资进入,会带来先进经营理念。同时,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也会对江苏一直不太景气的字画、文物市场起到推动作用,可以对目前以房产、汽车为主要标的物的单一的拍卖结构优化,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核心2:一个竞买人的拍卖也可以成交现行的《拍卖法》中,有关“拍卖”的定义为,“公开竞价,价高者得”。既然是“竞价”,至少存在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拍卖,由此在整个行业内形成一种不成文的行规: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拍,才是合法的拍卖行为。商务部的规定明确地澄清了长期存在于拍卖企业中的困惑。

  解读:有利于拍卖业良性发展江苏省拍卖总行总经理石铭说:“拍卖是一种公开交易行为,对特殊标的来说,只有一个应价人是经常的事。长期以来,几个竞买人参与才是合法,一直在行业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在国企改革步伐加快后,相当一部分委托标的为大宗不良资产,竞买人更是少之又少。”

  石铭说,该规定无疑解决了拍卖业存在的技术困惑,从法律的角度杜绝了因技术争议性造成拍卖行业的“灰色行规”。如拍卖行为解决一个竞买人,通过“拍拖”应价和双代理等诸多猫腻。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核心: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和拍卖都要收取评估费或者佣金。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给哪个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直接影响到该评估或拍卖机构的经济效益。因此,委托评估或者拍卖机构这一环节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在新规定中,明确取消法院直接指定拍卖机构的权限,通过三种方式解决:第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第二,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第三,招投标的方式。

  解读: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取消法院指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权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权益。

  江苏省拍卖总行的总经理石铭则称,对江苏的拍卖企业而言,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权益出发。对于大部分靠司法拍卖维持生存的拍卖行而言,影响较大。据了解,2004全年,该企业7亿元拍卖额中,30%来自司法部门。江苏拍卖企业,司法拍卖额平均比例在50%以上。

  11.《欠税公告办法》

  核心:拖欠税款实行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拖欠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在各种场所予以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欠税户,随时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发布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现时通过公告的方式,也可以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欠税公告实施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

  1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核心1:服装将首次进行毒物测试根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纺织产品分为婴儿类、直接接触皮肤类、不直接接触皮肤类三类,范围包括婴儿尿布、成人内衣、外衣、帽子、手套、袜子及床上用品等。各类产品不仅规定了纺织品中甲醛含量的限量要求,同时对禁用偶氮染料、pH值、色牢度和异味等也作了规定,并首次将纺织品毒物测试列入产品检测标准中,明确规定服装纺织面料不得含有致人体病变、癌变的有毒物质。质量不合格或者对人体存有安全隐患的纺织品将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

  核心2:有异味的衣服将不允许生产新标准还要求产品不允许出现异味,并且禁止使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解读: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称,一直以来,对于新买衣服出现的问题,许多市民都选择了忍气吞声。但是下月开始,生产经营者将不能再对此置之不理。新法规的出台有利市民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服装协会的有关人士指出,服装生产加工企业应在一年的过渡期中,掌握新规,并迅速转型,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核心:销售陈粮最高罚款5倍根据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且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将被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该办法的出台不但能有效杜绝粮食流通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充分保障了老百姓食物的安全。

  14.七大行业超标用水收高价

  核心: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我国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等7个行业将实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涉及上述7大行业取水定额的国家标准。届时,国家将对超过定额标准的取用水量实施高额水价,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削减其用水计划、不予供水或不批准取水。

  解读:电力、钢铁、石油等7大行业是生产性用水较多的企业,对其实现限制用水,一方面可以节约日益匮乏的水资源,通过法律的途径让企业做好水资源回收再利用,促进环保工作。

  1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核心:电影制作将首次对外开放由中国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放宽了外资准入范围,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16.药品将更加安全可靠

  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所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都将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未获得这项认证的药品生产单位将不能生产新药。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新药试验机构必须在设备、人员、试验水平等环节符合国际标准后,才能进行动物体内的新药实验,以减少在人体临床研究阶段新药对受试者产生的毒副作用。

  解读:有关专家认为,这项认证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新药提供保障,同时,制药企业也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无须再花大的成本去购买国际化新药,从而降低新药的价格。

  亮点三 千种进口货关税下调了

  17.公民出入境每次可带2万元人民币

  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将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万元。

  解读:准备在春节期间到加拿大看望儿子的老刘这两天特别高兴,因为从元旦起,出国可以带2万元人民币了。这也是11年来我国对人民币出入境限额的首次调整。随着中国内地旅游者赴中国香港澳门,以及周边亚洲国家旅游的日益增多,6000元的人民币出入境限额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市民出国旅游、商务、留学等方面的需要。而且中国内地旅游者有在当地大量购物的偏好,因此相当多的出境旅游人员携带较多的人民币。根据旅游机构提供的情况测算,人民币出入境限额调整至2万元,可以满足大多数出境旅游者的需求。

  南大金融系杜亚斌教授认为,此次上调限额有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作用。趁着人民币坚挺这一好时机,逐步放开对人民币的管制,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放开的一个步骤。但是南京银行界人士则有担忧,中国居民出境旅行时,由于不了解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受语言等方面的限制,人民币现金消费也会受限制。利用各银行发行的国际卡消费是相对方便和安全的。

  18.上千种进口商品关税下调

  2005年1月1日,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还将对上千种进口商品下调关税,其中对老百姓影响比较大的有汽车、数码相机、化妆品和食品等。汽车方面,将取消汽车进口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汽车关税降到30%,汽车零部件关税降到13%。数码照相机及其零部件将执行零关税。化妆品方面,唇用、眼用化妆品及香粉将执行10%的最终约束税率,价格有了大幅下降。

  此外,明年起,内地与香港将启动第二批713种港货实行零关税协议,加上今年已经实现零关税的374种港货,明年将有千余种零关税香港产品进入内地市场,包括鳗鱼、对虾等海鲜,面包、饼干等食品,酱油、味精等调料以及茶叶、矿泉水、罐头等,此前,这些食品的关税一般在10%至30%。

  解读:这对国内的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从明年开始就可以在家门口以便宜的价格买到进口商品和部分零关税港货,而少了去国外、香港淘货的奔波之苦。汽车、数码相机、食品、化妆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将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实惠。此外,由于第二批零关税港货协议的启动,明年将会有更多的港货涌入内地市场,可以预测的是,这将从一定程度上改变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同时让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经贸合作更加深入人心。

  19.IPO询价制度2005年1月1日启动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按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解读: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投资股对于股票定价有了一定的发言权。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将从单纯核准发行价格过渡到对发行定价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监管。当询价过程中出现股票发行价格严重背离投资价值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将遵循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适当的“窗口指导”;同时,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掌握新股发行节奏。该规定推动了IPO的进一步透明化。

  20.十类食品实施准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将于明年起对包括肉制品、奶制品、方便食品、散装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等十类食品实施QS制度。届时,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并加贴QS标志的这十类食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首批包括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解读:从明年开始,消费者在超市里买食品就可以依据QS标志来区分该食品是否可以放心食用。在“毒火腿”、“注水猪肉”等一系列食品中毒事件发生之后,食品安全也被提到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地位。从米、面、油、酱油、醋这些人们每天都要使用的食品开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食品走进安全食品行列。该规定除了为消费者的购买提供依据之外,也打击了不法生产商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刺激超市、卖场对于食品安全加大范围内的有效监管。

  21.实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自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目前该规则正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中国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规则》对“贸易壁垒”的定义和贸易壁垒调查程序两项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对《暂行规则》进行修改升级也是为了适应新《外贸法》中“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规定。

  解读:国内家电、纺织、汽车等企业今年在国外市场被控故意“倾销”,为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士称,贸易壁垒调查是一种“积极防御”的贸易政策工具。通过修订《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建立更为完善的国内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将帮助中国通过政策工具,主动收集国外贸易壁垒的有关情况,并主动采取有关措施,从而逐步摆脱过去的被动局面,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中国贸易利益。

  22.场外非法股票交易被严禁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解读: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闸门被重新开启。众所周知,进入2000年后,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明显趋活跃,不少地方出现了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活动,且参加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事实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场外股票交易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

  规则的出台是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一种规范,也是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的一次堵与导。当然,新《规则》出台也可能引起业内人士担忧,忧的是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所以管理层有必要对新《规则》出台做好解释工作,以免在二级市场中引起剧烈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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