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要求东北增值税退税年底前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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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2:03 中国经济时报 | |||||||||
见习记者卢叶北京报道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年底退税工作,将应退增值税款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及时退还纳税人。 《紧急通知》规定:
第一,对于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第二,对于已抵减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经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 另外,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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