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企业抗拒统计检查被罚2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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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20: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2月29日电(钟玉明、汤晓迁)广州市首例统计行政上诉案--增城市英豪摩托车有限公司诉增城市统计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增城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英豪公司须缴纳行政罚款3.5万元,滞纳金22万余元。增城市统计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统计局副局长朱中华说:12月31日是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增城
2003年9月26日,增城市统计局对增城市英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因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供资料,增城市统计局遂于2003年11月17日向该公司发出了《统计检查查询书》。但该公司以“税务部门调用公司会计资料”为借口,既不答复查询,也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统计原始记录。鉴于该公司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增城市统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35000元的决定。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如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执行,也就是说,必须在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否则,将按每天3%征收滞纳金。该公司拒不缴纳罚款,并于2004年3月31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增城市统计局对英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的统计行政检查的主体和权限合法。英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提供统计检查资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提出的增城市国税局调取了公司账簿资料、使其无法向统计局提供统计检查资料的说法,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予以证实,不予采纳,维持增城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今年5月1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广州市首例统计行政上诉案结束,而英豪公司的滞纳金已累积到22万余元。 朱中华说: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作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准备工作,广州市在今年下半年对全市经济普查法人单位进行了基本情况调查,并对一批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给予了警告和通报批评。朱中华说,这次经济普查,广州依法实行“在地申报”。一些中央和省属、市属单位不愿意配合区(县)、街道统计部门工作,这些单位也受到了批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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