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棍小人剽窃火柴棍小人 美国耐克输给中国闪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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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18:4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赵静)今天上午,美国耐克公司在北京市一中院打输了一场对其而言关乎声誉的侵权案。这家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因其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中国闪客朱志强(笔名小小)独创的“火柴棍小人”,而被一中院认为侵犯了朱志强的著作权。美国耐克公司和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一审判决在新浪网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及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连带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耐克公司的广告发布在去年10月,当时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为举办“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TB”,分别在新浪网首页、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发布广告,广告中有“黑棍小人”形象。朱志强是网络界知名的闪客,2000年4月,他完成其第一个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独孤求败》的创作,并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自2000年6月起,朱志强相继创作完成《过关斩将》、《小小3号》等作品,分别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这些虚拟空间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自他的“火柴棍小人”,遂将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新浪网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200万元。而耐克公司则认为,“黑棍小人”和“火柴棍小人”均来自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中院认为,“火柴棍小人”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相比,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是对“线条小人”的再创作,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火柴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黑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一中院认为,两者基本构成要素完全一样,特征相同,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黑棍小人”系对“火柴棍小人”的摹仿或剽窃。耐克公司和苏州耐克被判赔偿30万并道歉,而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新浪网则被判停止发布侵权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