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 东北增值税改调为全额抵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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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21:02 人民网 | ||||||||
新华社哈尔滨12月28日电(记者 呼涛)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通知》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进行补充,标志着东北增值税改革从“增量抵扣”政策调整为“全额抵扣”政策。 记者从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获悉,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
《通知》还指出,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经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大连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东北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及时退还纳税人。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今年9月14日向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和大连市发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东北增值税改革启动,以实现将增值税由“生产型”变为“消费型”税改目标。 《规定》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在东北三省一市进行的增值税改革,适用于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也可提出申请。但《规定》同时指出,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即实施“增量抵扣”政策。《规定》还确定,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的回溯时间为2004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