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韩国聚酯薄膜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17: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徐松) 中国商务部28日发布公告,宣布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宣布,商务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从即日起调查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以决定维持或取消原反倾销措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应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5年12月28日之前结束。 1999年3月16日,由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厂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新立克塑胶有限公司、仪征化纤集团公司聚酯薄膜厂、浙江宁波五洲有限公司、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6家公司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向国家原外经贸部提起对来自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随后原外经贸部立案,并会同海关总署对其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裁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3%-46%,实施期限为5年,即到2004年12年29日该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据了解,目前中国市场聚酯薄膜消费量约为每年20万吨。近几年中国聚酯薄膜产能增加较快,预计2005年将达到50多万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