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收安全抵押金 高危企业出事故政府不再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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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16:0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8日电 近年来,一些业主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针对这种“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现象,广东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出了对策,首次明确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提前向从事高危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征收一笔费用,出事故后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
市场报报道,《决定》要求,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都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 此外,广东还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每年煤矿企业应按吨煤10元,其他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安全费用。(田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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