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通报68家不合格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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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04:3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叶静 发自北京 昨日(27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了68家不合格环评单位的处理情况。据说,其中29家主要是人员和技术还需要补足,只是暂缓发证,另有39家已作了处理(如图)。这已是这个月内国家环保总局针对环评工作点起的第三把火了。
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198家甲级和728家乙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考核结果显示,合格单位共858家,占92.7%;不合格单位共68家,占7.3%。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司长祝兴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和此前相比,这次不合格单位比例有所上升。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一位应姓官员告诉记者,一切建设项目上马前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审批依据通常是环评单位的评价报告。所以加强对环评行业的整顿显得非常重要。 潘岳指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水平低、质量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酌情给予中止环评资格证书3至12个月、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此外,国家环保总局还将建立有效的抽查和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目前每两年一次的定期考核基础上,增加一年1~2次的集中抽查。 国家环保总局从严处罚的十种环境影响评价行为 1、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 2、建设项目情况或环境现状描述失实的; 3、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不正确、不客观的; 4、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 6、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 7、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利的; 8、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 9、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10、环评结论不明确的。 39家被处理的不合格环评单位 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11家 1山西 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 2贵州 贵州工业大学 3辽宁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 4江西 江西核工业环境保护中心 5江苏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环境保护研究所 6四川 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 7浙江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8浙江 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9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0湖南 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11山西太原理工大学 吊销证书8家 1.山西军工环保应用技术研究所 2.辽宁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 3.黑龙江省科学院北方辐射技术开发服务公司 4.浙江杭州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5.湖北恩施蓝坤环保有限公司 6.湖南南华大学设计研究院 7.海南瑞岛环境顾问有限公司 降低评价范围4家 1内蒙 内蒙古大学 2湖北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3湖北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4海南 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 通报批评16家 1辽宁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北京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3北京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4辽宁 锦西化工研究院 5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6上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7上海 同济大学 8江苏 宿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9福建 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0福建 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广东 中山大学 12广东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广东 韶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14云南 昆明天杲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15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 16青海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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