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级别取消尚待时日 公务员法应反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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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6:42 每日经济新闻 | |||||||||
专家建议公务员法草案应增加录用反歧视条款 胡念飞 杨在文 NBD北京报道 公务员法草案进入一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就有关热点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曾经参与公务员法草案起草讨论的著名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主任
取消国企领导级别须时日 关于国企领导人选拔任用问题没有写入公务员法的问题,周汉华教授认为,国企领导人选拔任用的方向是采用职业经理人制度,此次没有把国企领导人的级别问题写入公务员法,是符合制度安排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国资委对国企领导人进行任命,因为国资委是以大股东的形式作出的任命,这并不违背现行的市场机制。国企领导存在级别问题是由中国的传统体制造成的,只有等到国家完全退出或者成为这些企业的小股东以后,这种编制问题才有可能消失,但这需要一个过渡期,并不是公务员法所能解决的。 应增公务员录用反歧视条款 姜明安说,公务员法应该立法保障公民平等担任公职的权利。现在草案只规定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取。但现实中,很多部门招录公务员设置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侵犯了部分公民平等担任公职的机会。例如某些部门要求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但实际上这个工作岗位是完全没必要对身高作出限制的。另外,诸如备受争议的“乙肝歧视”问题。所以,应该在公务员的录用一章增加反歧视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不能对性别、身高、区域、疾病等给出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 对错误的命令应有抵制权 “草案赋予了公务员二次申诉的权利,和暂行条例相比这是一个进步。”姜明安说。例如在反腐败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也可能是遭人诬告,在行政体制内纠错,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应该把司法救济作为公务员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手段。 现在,公务员体制的隶属性非常强,上级官员经常发布行政命令。但是遇到明显错误的指令怎么办,行政机关应该赋予公务员抵制明显错误的或者违法的命令,例如刑讯逼供,强制拆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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