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官员:行政区域拥有的只是水资源管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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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4:4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胥会云 发自上海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年缺水总量约为300亿至400亿立方米。全国669个城市中有400个供水不足,110个严重缺水。由于供水不足,城市工业每年损失2000亿元以上,影响4000万人。农田每年受旱面积2亿至6亿亩。
在24日结束的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水利部部长汪恕诚表示,应对如此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就是建立节水型社会,明晰初始水权,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特别注意运用经济手段,保证用水控制指标的实现。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实行水权有偿转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节水高效目标。 日前,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高而坤就中国的初始水权、水权配置和水权交易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关于初始水权、水权配置和水权交易,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但这些尝试似乎引起了很多争议,如何看待这些尝试及争议? 高而坤:水权制度体系包括初始水权配置、水权管理、水权转让的管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水权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能够进行配置和交易的只是水资源的使用权。目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例如初始水权怎么配置,通过什么方法交易等等。 这方面的首次尝试应该说是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的东阳和义乌签订了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义乌用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5000万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由于这是在水权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有人认为这不能算是水权交易。今年10月,松辽水利委员会又开展了霍林河流域和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配置试点工作。这也是我们为了建立水权制度而进行的,以后会逐步推开。 由于目前水权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对于水权配置、转让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范,所以转让价格和年限都不规范。内蒙此次签订的转让合同是50年,我们认为太长了。另外,目前进行的水权转让只是对已经投入的和即将投入的成本进行补偿,比如说把一部分农业用水节省出来有偿转让给工业企业使用,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要购买水权的企业承担。但并没有说转让还应该取得利润,因此转让的税金、成本、利润都没有一个标准。当然,还缺乏一个监督机制。不过会在水权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建立起来,否则就没有规范了。也正因此,我们现在只能是进行试点,但也必须尽快进行,否则就跟不上水资源短缺的形势需要。 第一财经日报:初始水权的明确、水权配置以及水权交易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我们今后水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高而坤:首先,关于水权配置,有人认为应该由政府来进行,用政府的权力保证每个人平等享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有人认为水资源不仅有自然属性,还有商品属性,能产生效益,应该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目前我们认为初始水权的配置还是应该由政府进行,当然其中一些部分可能产生效益,这些以后可以适当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 其次,初始水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是有一些,比如要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工农业生产与生态、兼顾效率与公平、现在的使用与以后的发展…… 但还必须看到,虽然我们不像国外那样提“现状优先”,因为水权配置必须依据客观情况定量定额,这不是现状决定的,但也得承认现状,尽管现状可能是不合理的。 大家现在已经在占有和使用水资源了,有些企业现在使用的可能远远超过了它应该使用的,形成负水权。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要求它降低生产能力,只能逐步减少用水量,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达到规定的标准,把负水权让出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用水权制约经济是不合适的,只能是逐步改变。在非负水权的情况下把节约的水进行交易,这就是我们以后发展的方向。 在实际的配置和交易中,由于水资源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因此又出现了跨流域的水权问题,现在试点的霍林河流域就是这样。我们认为行政区域拥有的只是自己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权,政府可以代表自己行政区域跨区进行水权交易,但不能为了交易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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