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的问题;另外,其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的历史性转折
本报记者 张宇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认为,相对而言自然人股东过多,势必会造成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化,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首先,最直接的影响是股东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其次,容易造成对银行经营者监督的弱化。在股权结构分散化的情况下,大量的、持有股权数量微不足道的小股东有一种“搭便车”的自然倾向,他们因为无法左右银行的经营行为,而失去参与公司决策和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
多数专家认为,尽管改变了过去股权过于分散的局面,户均股金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的格局,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部分股东入股份额相对还较高,但“内部人控制”仍然不可避免。
何广文认为,虽然县联社及其范围内的职工均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客观存在,并且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占理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一般为多数,也就是说内部人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现实地掌握着资产的运用。
他建议,应培育有理性的控制权代表,即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的代理者——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的问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的历史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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