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 邓华宁)日前,记者从南京市总工会获悉,一份用于女职工维权的专项依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正开始在南京各个企业中推行。该《专项协议》要求,女职工在“五期”期间任何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转让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企业不得无故拒绝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