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 明确技术成果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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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07: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到底什么是技术成果?都有哪些类型?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确定为6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首次纳入“技术成果”范围。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
6种情形为非法垄断技术 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司法解释明确为6种情形,其中包括:限制当事人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等。 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要“保密” 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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