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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组织法新草案仍未明确自治职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3:30 第一财经日报

  组织法草案五易其稿,表明了政府对社区更加重视

  本报记者 叶加 常菁 发自北京

  “草案还要征询各方意见,最终报给国务院审批。这是按照可持续发展观和新形势需求重新、全面制定的居委会新组织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
建设司城市工作处处长汤晋苏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12月17日,国家民政部召开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听证会,但他透露,明年或许还定不下来,也许要等到2006年。

  据记者从有关途径获得的最新组织法修订案中,发现各项条款更为细化,如“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工资由政府拨付,其额度随经济发展而增长”等。

  汤处长介绍说,新组织法主要在四处作了修改。“组织法草案已五易其稿,这表明政府对社区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

  北京社区参与行动中心主任宋庆华说,“实际上,居委会组织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村委会组织法,但区别仍很明显。村委会组织法强调的是对农村各项资源的分配问题,而居委会组织法强调的是对社区权利的分配问题。”

  但在居委会工作长达16年的北京汽南社区居委会主任、人大代表王士良认为,新草案至少在三方面存在问题。

  一个是此次的新组织法并没有严格规定在多少户的范围内设立居委会机构,而只是泛泛而谈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的原则,在现在复杂多样的居委会工作范畴中,不利于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工作。应当给予明确的规定。

  “此外,新组织法对于基层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给予突出,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党的基础放在基层,而基层社会是维系社会发展的细胞,这样的地位应当给予体现。另外,面对新形势需要,应对居委会人员的能力提出要求。”王主任说。

  而宋庆华也认为,新组织法并没有明确其自治职能。“在明确其自治职能方面却没有过多涉及,这样就会造成居委会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容易造成政府有关部门使用行政手段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干预。”

  “而且,新法草案仍然没有对‘社区’和‘居民’两个重要概念给出明确定义,这样会带来很多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夏学銮说,“现在城市中普遍存在的新移民是否是‘居民’,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不过他仍旧肯定新组织法当中两次提到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委会成员。这在新组织法中有严格的规定。”汤晋苏认为,相当一部分的政府部门对社区建设存在片面理解,把转变职能、重心下移当作把组织机构设置延伸到社区,仍然习惯于行政命令,把社区居委会当作下级来对待。

  “区、街道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变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的习惯做法,真正行使指导职能,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独立开展工作。社区要逐步完善自治功能。”汤晋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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