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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内外贸合同 香港老板诈四千万被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2:13 信息时报

  时报深圳讯 (广州日报记者 李少华) 香港一公司老总张某因签订虚假内外贸合同,再利用合同向银行申请信用证,并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后贴现,套得银行现金4600余万港币后拒不归还,昨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和1997年7月,张某以蔡某的名字在香港分别注册成立了
金泰公司和海外拓展公司,后又以香港金泰公司为唯一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名义,于1993年5月和1996年12月在深圳市分别注册成立了菲力斯公司和鑫金泰公司。此外,张某又收购了原深圳鹏盛塑胶公司原股东之一韩国板材系统公司的40%股份,并控制该公司财务资料及印章等,后将其吊销。另于1997年底重新登记注册成立了深圳鑫建特公司,还由菲力斯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于1997年6月又在深圳登记注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贸易公司深圳分公司。

  1997年10月至同年11月间,张某分别用鑫金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义,签定了内贸合同12份,同时就上述内贸合同中购销的工业原料品种与其本人在香港的金泰公司和拓展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外贸合同。凭此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内、外贸合同,张某以鑫金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深圳红岭支行申请了12笔不可撤销跟单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分别为其在香港的两家公司。在预存30%保证金后,12笔信用证被陆续开出,银行支付信用证垫款港币4600余万元。

  之后张某于1997年10月24日至11月21日期间通过另一银行贴现其中六笔信用证项下的资金港币共计2781余万元,扣除有关手续费用后将共计港币2706万余元转账至香港金泰公司及拓展公司,至今拒不归还。另六笔信用证项下资金则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内、外贸合同骗取信用证,并套取信用证项下的资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遂依法作如上判决,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赃款、赃物,返还给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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