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成刚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该司法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解释》共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与原有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相比,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4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