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幅度降低对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5:27 每日经济新闻 | |||||||||
闫宏飞 NBD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1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认为:“它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门槛,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招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解释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了做了具体的规定。另外,我们对刑法中专门的易引起异议的术语,如相同的商标、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等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统一了司法认定的标准。我们的解释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应该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有7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相比较,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同时,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该负责人评价说,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很大,执法部门认定困难,降低门槛有利于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另外,降低门槛是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的兑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完成了很多国家和地区需要一百年才能够达到的水平。目前中国已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成立了由12个国务院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织了近50万人的相关执法队伍,这说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