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鹿特丹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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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4:1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李赛男 发自北京 据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将于12月25日到29日召开,此次会议的议题之一是,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的议案。
已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的《鹿特丹公约》,截至2004年11月,已有77个缔约方。公约旨在对某些特定危险工业化学品和农药实施出口限制。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即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其国际贸易不得在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意或在违反其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蒋豪介绍,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该公约的谈判,并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了该公约。而该公约要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所以我国仍是非缔约方。 为推动该公约在我国的批准和实施,本月13日至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农业部会同《鹿特丹公约》秘书处在海南组织召开了“中国批准和实施《鹿特丹公约》部门协调研讨会”。据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蒋豪介绍,在此次会议上,主要探讨了在实施公约方面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问题,目前各部门基本达成了一致行动计划。 公约实施的主要困难在于我国目前在履约条件上的不足。不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蔡微副主任说,“国务院已经做好了公约实施的各部门协调工作。” 蔡微说,“但从长远来看,可以加快调整品种结构的步伐、促进农药品种的更新换代、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 |